关于禁止我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决定
接市教育局深教(2010)62号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文件对我市中小学教师从事各种类型的的有偿家教作出严格规定,包括:不准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在省、市校历规定的学期内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准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不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文件规定,对违反上述“五不准”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除清退所收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处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的资格;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发从事有偿家教期间的绩效工资;对特级教师、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除按照上述意见处理外,同时报有关认定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情况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给予待岗、换岗直至解聘。为此,深圳市教育部门还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
文件规定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凡教师违反“五不准”规定的,学校及校长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各级别、各类型的评优、评先、嘉奖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文件要求对租借校舍及教学资源给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进行有偿家教、补习的要立即清理,限期撤出;要求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立即停止其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停止的,将按违规处理。此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级文件及通知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
1.学校将严格执行深教(2010)62号文。
2.凡我校教职工有《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文件中规定的“不准”行为者,要立即停止其有偿家教行为,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3.学校设立有偿家教举报投诉电话:83874391
此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新洲中学
2010年3月12日